津ICP备05001150号
商会 | 管理 | 业界 | 产品 | 美容 | 美发 | 化妆品 | 健身 | 食疗 | 时尚 | 培训 | 交流区 | 返回首页 .

   信息查询
查询关键字:
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英文名称:TianJin Cosmetology & Beautifies The Hair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TCB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是由本市从事美容美发及化妆品生产、经营、销售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遵循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天津市美容美发化妆品业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70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积极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科技、维权、服务、教育、培训、资格鉴定、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的展销展示会、交易会、技术大赛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做好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
  (五)广泛联系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协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倾听会员呼声、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公益事业,做好"双思"(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和"三个结合"(结合社会需要、结合市场发展、结合行业规范);
  (八)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美容美发服务企业;以经营、生产、制造、营销美容美发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营销、教育、法规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个人会员总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0%)。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美容美发企业及与美容美发相关的骨干企业或组织;
  第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吸收部分外省市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投资商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20%)。以上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投资、经营、生产、营销、科技、教育、服务等能够为本会行业产生一定的经销效益,同时能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所认可。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专业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做出的处分决定有申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向本会反映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九)定期邮寄本商会会刊《天津美容》和信息简报;
  (十)在会刊和商会网页上免费刊登宣传内容或优惠刊登彩页广告;
  (十一)优惠参加商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研讨会、产品博览会、技术大赛、业务交流及商会组织的各种高级培训、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
  (十二)共享商会信息资源。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承担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本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积极为本会发展新会员。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要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无正当手续和理由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言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正式本会会员;
  (二)各区县会员代表推选按10:1比例;
  (三)企业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20:1比例、企业年营业额在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按15:1比例,企业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按10:1比例,企业年营业额在40万元以上的(含40万元)按5:1比例。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会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设、合并与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全权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会财务、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五)做好行业内企业的维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为本会奉献精神,热心行业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行业内口碑好;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合法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十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博学多才;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触犯法律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业内外一些重要会议;
  (五)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解雇;
  (五)负责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正常的财务运转;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企业家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自行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必在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2005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商会招聘 其他说明

今天您是本站的第1081位访问者 总第910564位 平均667位
网站邮箱登录:http://mail.tjssdd.com
Copyright @ 2003-2004 Tianjin mrsh. All rights reserved.
天津市工商联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商会 版权所有